土地復墾方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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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排污破壞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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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排污破壞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排污過程中和結束后所造成的破壞土地的復墾技術質量控制,例如,有毒有害金屬污染土地,有機物污染土地,酸、堿污染土地和鹽漬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放射性污染系指低于《輻射防護規定》界限值的低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2. 復墾工程標準: 2.1 依據工業排污破壞土地的類型、特點、程度、地形和環境要求,選擇適宜的復墾利用類型和方法。 2.2 編制復墾工程規劃并提出設計文件。 2.3 工業排污造成破壞土地類型分類z分為有毒有害重金屬污染土地,有機物污染土地、酸、堿污染土地和鹽漬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幾類。 2.4 各類型破壞土地復墾用途及工程標準: 2.4.1 有毒有害重金屬污染土地 2.4.1.1 用于農業: 切斷污染源,以環境工程、工藝措施去除致害污染物的引人,必要時,挖出嚴重受污染的土層,實施去污染的處置。 采用深埋受污染土壤措施時,依污染程度確定埋深。填筑場 地需采取防滲措施,防止對地下水、相鄰土層及其上部土層的二次污染。即,必須實行安全土地填筑處置或其他適宜方法處置。 經過上述工程措施后,須經測試確證土壤污染物濃度在當地土壤一般范圍內,方可用于農業。 覆土厚度0.5米以上,坡度不大于5度。有配套排灌設施, 滿足當地防洪標準。 2.4.1.2 用于林業 采取環境工程措施去除污染物,嚴重污染的土壤層,宜采取挖出處置或其他適宜處置方法。 工程后須經測試確證土壤污染物指標在當地林地范圍內,方可用于林、果種植。 巖土厚度1米以上。 坡度10---25度時,沿等高線修筑梯地、水平溝或魚鱗坑。 有水土保持措施,防洪標準滿足要求。 有機械化作業通道。 果樹種植區有排灌設施。 2.4.1.3 用于牧業: 采取去除污染物的工程措施,清除污染物。嚴重污染地帶,不能用于牧草生產,只能用作一般生態種植。 工程后經測定的土壤中污染物指標在一般草地含量范圍內,方可種草。 場地坡度不大于30度。 有布局合理的飲水點及適宜機械化的作業通道。 2.4.1.4 用于漁業 應有防滲襯墊層或防滲工程結構設施。 有適宜的供、排水設施 其他同一般破壞場地復墾技術標準。 2.4.1.5 用于建設 有良好防滲、防污染隔離層設施。 移走或處置復墾區內對人體有害的污染源。 場地、地基、配套設施要求符合一般土地復墾工程標準。 2.4.2 酸堿污染地 2.4.2.1 用于農、林、牧業 切斷污染源,采取環境工程措施處置受污染土壤。 處置過后,經測試確證土壤pH值在指定范圍(5. 5--- 8. 5) 內。 處置霜的土層,可直接用于農業等種植,不需再覆土層。 場地坡度、排灌設備、防洪、道路等配套設施的指標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條款。 2.4.2.2 用于漁業 有防污染隔離層或防漏工程設施; 塘面積、水深、水質、清污、供排水、防洪等場地條件間 《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條款。 2.4.2.3 用于建設 有適宜的防滲和防污染隔離層設施。 場地、地基和配套設施要求符合2.4.1中有關部分。 2.4.3 有機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土地: 2.4.3.1 用于農、林、牧業: 有關技術標準同前述同類標準。 依據《輻射防護規定? (GB8703-88)對于放射性污染土地,依據放射性強度和工程后用途,采取深埋等工程措施,降低放射性 強度至衛生防護標準。并需實施安全土地填筑方法。 對于受有機物污染的土壤,根據污染物種類性質,選擇適宜 的環境工程措施,降解或分解有機物。 工程設施后,污染物濃度低于有關標準,方可用于農、林、 牧業等種植。如濃度超高,則宜種植經濟林、觀賞林等。 有良好供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要求。 2.4.3.2 用于漁業: 經土地安全填筑方法處置后,需有適宜防水滲漏工程設施, 方可用于漁業等水面養殖。 有防治污染的一般運行工程措施。 放射性工業廢棄物不宜用作養殖業的復墾地填充物。 土壤中放射性和有機物污染物在工程后仍含量高者,不得用作漁業等養殖。 其他標準同2.4.2中相應部分。 2.4.3.3 用于建設 同2.4.1中相應部分。 2.4.4 鹽漬化污染土地 2.4.4.1 已受鹽漬化污染的土壤可采取工程措施、排灌措施或生物措施降低含鹽量。 2.4.4.2 其他標準 同2.4.1中相應部分。
3.生態恢復: 3.1 有毒有害重金屬污染土地復墾: 3.1.1用于農、林、牧業 3.1.1.1 選擇抗逆性強,特別是抗污染物(抗重金屬)品質好的品種。 3.1.1.2 通過生物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物,污染物仍高于當地一般水平時,可改種其他非食用經濟作物、經濟林或觀賞林、草等一般功能植物。 3.1.1.3 可實行草、灌、喬混合播種。 3.1.1.4 糧食、果品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含量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牧草中污染物含量符合動物食用一般范圍。 3.1.1.5 三年后作物產量,果品以及經濟林產品產量相當于當地中等生產水平。如用作牧草種植,三年后單位面積產草量相當于當地一般草場中等產量水平。 3.1.2用于漁業 3.1.2.1 場地、水源、水質等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部分。 3.1.2.2 魚塘水質如有污染物超標,需監測魚可食性部分污染物含量,如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則可食用。反之,需查明污染源,并采取工程措施切斷污染途徑,待水質符合后,方可繼續養殖。 3.2酸、堿、鹽、有機物及放射性污染土地復墾 3.2.1用于農、林、牧業: 3.2.1.1 依據污染物清除程度,確定種植種類。土壤所含污染物仍高于正常范圍時,適宜種植抗(耐)酸、堿、鹽的經濟植物和一般用途植物,例如,觀賞植物等。 3.2.1.2 其他技術標準同2.4.1中相應部分。 3.2.1.3放射性廢物填埋場地需定期檢查種植植物可食和可用部分的放射性強度,如有超標,需采取措施清除污染。 3.2.2用于漁業: 3.2.2.1一般技術標準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漁業部分。 3.2.2.2有防治污染的運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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