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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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提高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提高土地審批效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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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提高土地審批效率的通知 各市國土資源局: 為了切實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建設用地預審 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68號)和《關于修改<建 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69號),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 審查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16 號)要求,結合我省實 際,現對優化我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用地審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工作 修訂《建設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對具體工作流程及要求進行規范,是國土資源部 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切 實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新舉措。各地 要充分認識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優 化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總體要求,盡快調整適應和改進建設用地審批工作,切實提高用地保障能力。 二、 優化審查內容,切實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 (一)簡化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使用標準的 審查。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強化建設項目用地規劃 審查,建設項目必須依據規劃布局確定選址,不得隨意修改 規劃。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包括占用 基本農田情形),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根據國 務院、省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同意文件(含 列入重點建設項目清單或出具的支持性文件),對修改規劃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說明,在用地預審階段編制規劃修 改方案(包括基本農田補劃內容),并在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前 完成規劃修改聽證、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和專家論證等工作。 已通過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在用地報批階段原則上不再重 復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標準 等情況,但項目用地位置、規模、功能分區發生變化的,應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使用標準進行復核。在用地預 審通過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或核準前,建設項目選址發 生局部調整,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用地總規模超過土地使用標準的,應重新申請用地預審。 (二)調整對補充耕地和征地補償等的審查。用地預審 階段,不再對補充耕地和征地補償費用、礦山項目土地復墾 資金安排情況進行審查,相應審查在用地報批階段進行。但當地人民政府應切實履行保護耕地的法定職責、維護權利人 的合法利益,建設單位必須承諾將補充耕地、征地補償、土 地復墾等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 (三)改進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審查。用地預審階段, 不再對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是否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情 況進行審查。在用地報批階段,各市需核實是否位于地質災 害易發區、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進行審 查。未按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將不予批準建設用地。 (四)改進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查。用地預審階段, 不再對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進行審 查。在用地報批階段,建設項目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 建設單位需說明已與礦業權人就壓礦補償問題進行協商,有 關縣級人民政府承諾做好壓礦補償協調工作,可辦理用地審 批手續;同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督促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簽 訂補償協議,按規定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和登記手續。對 未簽訂補償協議、未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登記手續的,市級人民政府不得轉發用地批復、市(縣)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五)組織項目用地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國家、省重 點及其它各類建設項目應避讓基本農田,盡量不占或少占。 國家項目踏勘論證按照國土資源部規定執行;省級項目確需 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占用其他耕地規模較大(線性工程 占用耕地100公頃以上,塊狀工程70公頃以上或占用耕地達到用地總面積50%以上且超過30畝,不包括水庫類項目)的建設項目,由省廳組織踏勘論證,其余項目由各設區的市國 土資源局組織踏勘論證;市級以下項目的踏勘論證由各市安排。對國家和地方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項目, 以及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建設項 目,應按要求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需要同時開展踏 勘論證和建設項目節地評價的建設項目,可將兩項工作合并開展,出具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報告。 (六)改進城市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需報國務院批準 用地的太原、大同2個城市,按照“國家批規模、控結構, 地方管項目、落用地”的原則申報用地。上報審批農用地轉 用和土地征收時,不再報送標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圖,具體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審查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時一并進行。 (七)適當縮小用地預審范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 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使用已批 準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再進行項目用地預審;涉及 新增用地,應由省廳進行用地預審的項目,由各設區的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用地預審;以批次方式審批建設用地的項目,應由省廳進行用地預審的,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用地預審。省內輸電線路工程塔基不再辦理項目用地預審。 三、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提升服務保障水平 (一)強化實質性審查責任。省廳對各類建設用地報批 材料進行形式性審查,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履 行職責,加強實質性審查,做到權責一致,保證審查意見真實、準確。 (二)提高規范化水平。各市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主管 部門、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統一規范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 用地報批申報材料格式(見附件)做好組卷上報工作,提高 報件質量。各地要使用最新版的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電子報 盤軟件,按照新要求組卷報批;不符合新要求的,政務大廳不予接收報件。 (三)加強實施監管。省廳將對建設用地預審和用地審 查項目報件質量差、不據實上報等情況不定期進行統計,采 取通報、約談等方式,督促各地嚴格審查,確保報件質量。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 監管方式、提升監管能力,采取批后抽查、實地督查等多種 方式,對各地批后實施、承諾事項是否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 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加快完善建設用地綜合監管平 臺的建立,運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加強建設用地審批事中事后監管。 (四)提升服務能力。各地要大力推進用地預審和用地 報批網上申報、受理、查詢、批復等信息化建設,加快實現 建設用地遠程報批。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宣傳,回應社會關切, 幫助行政相對人及時了解掌握相關政策和辦事流程,方便行 政相對人。做好政策的有效銜接,實現制度、流程、系統的 順利過渡。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聯動,提前介入了解情況, 積極履職,主動服務,及時協調解決重點建設項目用地中存在的問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 關于下發建設用地報批格式的通知》(晉國土資辦發〔2015〕 39號)同時廢止。省廳以往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報批資料與文本格式使用過渡期為三個月,2017年4月1日起,全部采用新的報批資料及文本格式。擴權強縣(市)、綜改試驗縣(市)申報程序按照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材料目錄 2、建設用地預審申請表 3、申請辦理項目用地預審的報告 4、建設用地預審初審意見的報告 5、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6、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請示及審查報告文本格式 7、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告文本格式 8、 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 9、 分批次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10、 分批次用地請示及審查報告文本格式 11、 分批次用地審查報告文本格式 12、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13、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用地請示文本格式 14、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用地審查報告文本格式 15、 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項目報批材料目錄 16、 礦業存量土地整合利用項目報批材料目錄 17、 其他建設用地相關文本格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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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2023-02-07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主席令 第47號) 2023-02-07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主席令 第四號)2023-02-07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 號) 2023-02-07
-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153號)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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