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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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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平昌縣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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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縣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平昌經濟開發區,縣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各燃氣經營企業: ????《平昌縣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十九屆第14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平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6日 平昌縣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工作原則 1.3 編制依據 1.4 適用范圍 1.5 事故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指揮機構 2.2 組織指揮機構職責 3 預警信息報告和發布 3.1 信息報告 3.2 應急響應 3.3 信息發布 4 啟動預案 4.1 指揮與協調 4.2 應急處置 4.3 現場信息采集 4.4 應急結束 5 善后工作 5.1 災民安置 5.2 現場清理 5.3 恢復與重建 5.4 征用補償 5.5 社會救助 6 社會救助 6.1 募捐 6.2 司法救濟 7 保障 7.1 信息與通信 7.2 應急預案保障 7.3 社會宣傳保障 7.4 應急隊伍保障 7.5 醫療衛生保障 7.6 資金保障 7.7 治安保障 8 演練和宣傳教育 8.1 演練 8.2 宣傳教育 9 獎勵與懲處 9.1 獎勵 9.2 懲處 10.預案管理 10.1 預案制定 10.2 預案解釋 10.3 預案實施時間 平昌縣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城鎮燃氣事故應急處置運行機制,及時科學、高效、迅速地處置各類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供氣,促進我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巴中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平昌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專項預案等,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平昌縣轄區內突發各類燃氣事故的應急處置。 1.5事故分級 參照《巴中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巴住建城發〔2021〕18號),按照燃氣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我縣突發燃氣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IV級(一般)。 (1)Ⅰ級(特別重大)燃氣事故。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特別重大)燃氣事故:①城鎮燃氣新建、改建、擴建和運行過程中,造成30人以上(注:以上含此數,以下不含此數,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②燃氣管線、附屬設施等事故原因的損壞,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③直接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 (2)Ⅱ級(重大)燃氣事故。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重大)燃氣事故:①城鎮燃氣新建、改建、擴建和運行過程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②燃氣管線、附屬設施等事故原因的損壞,造成3萬戶以上至5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③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3)Ⅲ級(較大)燃氣事故。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較大)燃氣事故:①城鎮燃氣新建、改建、擴建和運行過程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②燃氣管線、附屬設施等事故原因的損壞,造成1萬戶以上至3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③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Ⅳ級(一般)燃氣事故。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一般)燃氣事故:①城鎮燃氣新建、改建、擴建和運行過程中,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②燃氣管線、附屬設施等事故原因的損壞,造成5千戶以上至1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③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下。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指揮機構 縣人民政府設立燃氣應急搶險指揮部(以下簡稱“燃氣指揮部”),為全縣燃氣事故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協調全縣的燃氣應急搶險、處置、保供等工作。由縣政府負責分管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任指揮長,分管副縣長任執行指揮長,縣應急局、縣住建局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縣發改局、縣林業局、縣交運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衛健局、縣公安局、縣氣象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各鎮(街道、管委會、管理局,下同),燃氣企業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縣燃氣應急搶險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燃氣辦,落實專人負責相關工作。 2.2組織指揮機構職責 2.2.1縣燃氣應急搶險指揮部職責 (1)負責全縣燃氣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制定全縣事故處置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組織、領導全縣燃氣應急搶險、處置、保供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3)統一調度全縣燃氣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保障資源,統一協調駐縣部隊、武警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應急搶險工作; (4)及時向縣政府和市政府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會同新聞部門發布事故災情信息; (5)負責接待上級及縣外慰問團和核災救災工作組; (6)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并向其取得有關意見和指示,及時趕赴燃氣應急指揮部或事故現場; (7)負責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工作; (8)如因特殊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到達應急指揮部或事故現場,應指派一位副指揮長代替指揮。 2.2.2縣燃氣應急搶險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縣燃氣應急搶險指揮部辦公室由縣住建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燃氣辦主任任副主任。 (1)具體負責燃氣突發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傳達縣燃氣應急指揮部有關指令,指導協調有關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把損失減少到最低; (2)經縣燃氣應急指揮部授權,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并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擬定事故處置的技術措施; (3)對事故應急工作中發生的事故和問題提出緊急處理意見和建議,并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問題,及時對預案提出調整、修訂和補充; (4)指導有關單位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和安撫工作,以及災后重建工作; (5)傳達應急組織體系的各項指令,匯總報告事故情況; (6)會同縣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對外發布新聞; (7)承擔縣燃氣應急搶險指揮部日常工作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2.2.3縣燃氣應急搶險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縣住建局:負責制定和完善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收集災情信息,形成全縣統一、權威的災情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傳。 縣應急局:負責應急搶險救災工作;組織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燃氣搶修、搶險工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指導事故調查與處理工作;組織開展應急搶險救災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及縣級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負責事故調查和損失的匯總、上報工作。 縣發改局:協調中石油、中石化保障應急氣源,協調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縣行政執法局:參與燃氣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負責配合調查和打擊違反燃氣安全的行為;辦理事故調查組提交行政處罰案件。 縣林業局:負責燃氣泄露引起的森林火災的防范和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縣交運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為應急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公路、水路運輸和組織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搶修被毀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立交通運輸保障數據庫,確定保障車(船)數量、功能、所在單位和駕駛員名冊等。 縣衛健局:負責組織急救中心(120)和各醫院開展受傷人員現場救治和傷員轉院治療工作;實施燃氣突發事故區域內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置措施。 縣公安局:加強搶險救災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受災群眾緊急轉移。 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報預警,做好應急搶險救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對液化石油氣、天然氣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事故的分析和檢測。 縣消防大隊:組織實施燃氣事故應急搶險救災,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群眾。 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根據縣應急預案制定本轄區燃氣搶險應急預案,并建立應急隊伍,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演練,接到預警信息和搶險指令后,第一時間組織搶險組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在現場搶險指揮到來之前擔當其職責; 燃氣企業:制定本單位的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根據本單位經營規模和供氣方式組建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配合燃氣指揮部開展應急搶險救災工作。 2.2.4縣燃氣應急搶險處置專家組職責 由縣住建局局長任專家組長,應急局分管副局長、住建局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平昌港華、巴中東燃等相關燃氣企業抽派技術專家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 (1)事故發生后,專家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及時提出搶險技術方案; (2)實事求是、公正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質和責任; (3)總結事故教訓,提出科學的、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為領導小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4)對燃氣企業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提供技術和指導。 3.預警信息報告和發布 3.1信息報告 (1)事故發生后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城鎮供氣事故報告后立即報縣人民政府; (3)縣人民政府按事故等級大小按程序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3.1.1預警級別的劃分 (1)一般城鎮燃氣事故(IV級):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5000戶以下城市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 (2)較大城鎮燃氣事故(III級):造成3-10人死亡,或造成5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城市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 (3)重大城鎮燃氣事故(II級):造成10-30人死亡,或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城鎮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 (4)特別重大城鎮燃氣事故(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萬戶以上城市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 3.1.2預警級別的確定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收集、核實燃氣隱患(事故)信息后,組織相關技術專家研判,提出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權限決定預警級別,宣布有關區域進行預警期,并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人民政府。一般(IV)預警發布藍色預警;較大(Ⅲ級)預警發布黃色預警;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預警信息報市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議,由市政府發布橙色預警或紅色預警。 3.2應急響應 城鎮燃氣領域發生突發事件后,堅持屬地處置為主的原則。城鎮燃氣企業和轄區人民政府立即進行先期處置,并向縣燃氣指揮部或縣應急局等職能部門報告,縣燃氣指揮部成員迅速到崗到位,實施統一組織指揮。 3.3信息發布 信息由燃氣指揮部和縣網信辦審核后發布。融媒體等新聞單位按照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報道事故有關情況。 4.啟動預案 4.1指揮與協調 (1)預案啟動后,一般燃氣事故由鎮政府、燃氣企業、消防負責。 (2)較大以上由縣燃氣應急搶險指揮部和有關單位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接管搶險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由縣燃氣應急搶險指揮部、專業應急救援部門負責人、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事故單位負責人組成。在指揮長及有關人員未到達事故現場時,由事發鎮人民政府主要黨政領導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4.2應急處理 縣燃氣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統一指揮。現場指揮部設現場綜合組、搶修組、現場救援組、專家咨詢組、醫療救護組、物資保障組、治安保障組、人員安置組、宣傳報道組、環境監測組,各組按照分工,分別處置各項應急事務。 (1)綜合組: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綜合協調和現場信息采集工作,由縣燃氣應急搶險指揮部辦公室負責; (2)搶修組: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指揮部的指令,負責緊急搶修遭到損壞的供氣設施,由武警、消防、民兵預備役、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實施,專家組負責指導; (3)醫療救護組:負責對傷員進行傷情判別,施行緊急搶救,現場處置和安排轉運傷員。由衛生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發生地醫療衛生部門實施; (4)人員安置組:由民政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救災人員的組織安置工作; (5)治安保障組:負責布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由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6)物資供應組:負責組織應急搶險物資、設備的供應,組織車輛運送搶險物資和人員。由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交通局、縣公安局、電力、通信、燃氣經營企業等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7)環境監測組:負責對空氣、水質、土壤等進行環境即時監測,確定危險區域范圍和危險物質的成分及濃度。負責對事故現場危險物質的處置和現場的清理,由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8)專家咨詢組: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現場指導救援工作。由住建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9)宣傳報道組:負責處理事故新聞發布等相關事務,確保事故報道的真實性,對事故單位、人民政府及公眾負責。由融媒體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4.3現場信息采集 現場指揮部負責采集事故現場信息,并及時向縣燃氣應急指揮部報告?,F場信息包括:人員傷亡、失蹤情況;財產損失情況;待救援人員狀況;危險源的現狀、發展趨勢及控制情況;現場救護情況;現場救援進展情況;現場救援隊伍情況;現場救援物資供應情況;現場環境監測情況等。 4.4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損壞的設施完全修復,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得到清除后,經縣燃氣應急指揮部確認,報縣政府批準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h燃氣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并向社會發布。 5.善后工作 5.1災民安置 鎮與民政部門應當迅速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質供應站,繼續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接收、發放工作,確保災民基本生活,受影響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人員救助、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燃氣事故引起的矛盾和糾紛。 5.2現場清理 事故處置結束后,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現場清理。 5.3恢復與重建 事故處置完畢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燃氣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迅速進行重建工作,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縣人民政府根據損失評估報告和受影響地區的實際情況與需要,對受影響地區的恢復重建工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并組織或動員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支援。 5.4征用補償 事故處置完畢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歸還應急救援過程中征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的房屋等,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或者緊急措施致使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及時依法予以補償。 6.社會救助 6.1募捐 提倡、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恢復重建工作捐贈資金和物資??h紅十字會、縣慈善總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經常性的募捐活動,并加強與省、國家紅十字會等有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非政府組織捐贈救助款物。 6.2司法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對燃氣事故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7.保障 7.1信息與通信 縣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系統和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全縣燃氣安全生產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數據庫,與政府和部門之間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通信部門為事故現場提供通信保障。 7.2應急預案保障 各燃氣經營企業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搶險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急部門、轄區鎮人民政府備案。 7.3社會宣傳保障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燃氣企業,要按照政府統一部署,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燃氣重大安全事故及有關知識的宣傳,增強預防重大安全事故常識和防范意識,提高防范和應急反應能力。 7.4應急隊伍保障 各鎮要對本轄區內的燃氣重大安全事故搶險應急工作基本人員力量進行摸底調查,做到心中有數(必要時組織跨地區的應急救援),尤其要組織好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基本人員隊伍: (1)燃氣搶險隊伍:主要由燃氣企業專業搶險人員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搶險和安全保障; (2)專家咨詢隊伍:主要由從事科研、設計、施工、質檢、安監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安全性鑒定、研究處置和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的任務; (3)應急管理隊伍:主要由鎮安全辦公室管理干部組成,負責落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急命令、指示,組織各單位對燃氣重大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并與關系單位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的任務。 7.5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建立醫療衛生保障數據庫,提供事故醫療救治,制定醫療衛生隊伍調動方案,儲備必要藥品、技術、設備和人員等。 7.6資金保障 7.6.1政府專項資金 縣人民政府設立突發公共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專項資金。事故發生后,當專項資金不足時,財政及時予以保障。應急工作專項資金??钣糜谕话l公共安全事故的處置工作。 7.6.2企業專項資金 企業應當設立本單位突發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專項資金。 7.6.3投保 支持各保險公司推廣針對應急工作的險種,有關燃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保險公司辦理法定保險,鼓勵公民、組織購買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企業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有關社會保險。 7.7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應急狀態下警力集結、布控、執勤等各項維護社會穩定的保障。 8.演練和宣傳教育 8.1演練 各鎮安辦督促各燃氣企業組織本轄區燃氣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聯合演練,每年演練一次。通過聯合演練,評估預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 各燃氣企業將演練情況報縣燃氣應急搶險指揮部辦公室。 8.2宣傳教育 縣燃氣應急搶險指揮部辦公室責成各燃氣企業廣泛宣傳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應急知識和技能等應急救援知識,各燃氣企業必須在駐地制定永久性宣傳欄并向用戶發放宣傳單。 9.獎勵與懲處 9.1獎勵 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1)指揮得當、措施得力,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信息報告及時,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9.2懲處 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玩忽職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10.預案管理 10.1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住建局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住建局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各鎮人民政府的搶險應急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燃氣搶險應急預案。 10.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住建局負責解釋。 10.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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