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論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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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內丘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政字﹝2020﹞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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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臺市)內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內丘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政字﹝2020﹞44號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內丘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六屆縣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內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3日 內丘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鞏固我縣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設成果,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已建成使用的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縣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計劃并已通過驗收合格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 第三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出水達到設計排放標準。 第二章 各級、各部門職責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指導本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牽頭組織實施本辦法。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技術監督指導和水質檢測工作。縣財政部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金統籌和資金使用監管工作。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確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統籌運行維護管理經費、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的監管和評估考核工作。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3至5人組成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監督工作小組,以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村級組織為落實主體,建立相應制度,明確職責,制定實施計劃,確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出水達到設計排放標準,所需經費申請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嚴格使用規范,嚴禁向污水主管網排放下列物質: (1)揮發性有機溶劑、易燃易爆物質、有毒有害物質、腐蝕堵塞管道物質不得排入污水管網; (2)村民蓄養的家禽、家畜糞便和畜牧養殖、生產加工類污水不得排入污水管網; (3)農家旅館、飯店未經隔油設施處置的污水不得排入污水管網; (4)村民生活中的剩菜剩飯、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不得排入污水管網; (5)其他禁止排入污水管網的。 第八條 各村組織作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人,在鄉鎮政府的監督指導下,做好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各村主要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員。各村確定一名設施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做好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杜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鄉鎮采用第三方托管運行維護管理方式,聘請有資質的運行維護管理單位對本轄區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第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監督工作小組應每月檢查各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及時監督指導各行政村開展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村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1)對本村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負總責,組織研究決定運行維護管理的各項事務、設施管理人員的人選和補貼。 (2)每周檢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沒施的運行狀況,監督檢查設施管理人員的工作; (3)申報資金,落實設施管理人員的補貼及污水處理設施的維修,監管維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4)協助水質采樣,配合上級對本村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檢查考核; 第十二條 設施管理人員的基本要求: (1)經過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業務培訓; (2)年齡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3)熟悉維護管理工作對象(包括設備、工藝等),熟悉維護方法和維護技術指標,操作熟練; (4)樹立管理質量意識,認真負責做好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設施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 (1)根據操作規程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2)對機電設備進行日常養護,保障機電設備正常運行,減少損壞; (3)發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損壞時,及時維修。設施管理人員不能維修的應及時向村主要領導報告并提出維修意見; (4)負責處理設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設施被破壞或被盜; (5)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周圍環境衛生和綠化養護管理。 第十四條 各村應當建立運行維護管理臺賬制度,臺賬內容包括: (一)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記錄(含巡查時間、范圍、點位、設施運行及處理情況等); (二)重大故障、嚴重問題報告及處理結果記錄; (三)進出水水量、水質觀測監測記錄; (四)年度檢修測試記錄。 第四章 運營維護管理工作內容 第十五條 縣生態環境部門應每年至少一次組織進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進、出水水質檢測,對污水處理設施水質處理情況進行評價,所需經費申請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各村應每日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巡視,做好每日的例行檢查記錄和運行記錄。主要包括以下維護內容: (1)定期檢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溝渠的過流通暢; (2)每周至少對格柵進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柵井的正常功能; (3)每半年對調節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積造成水泵堵塞; (4)按照設備使用說明的要求定期檢查維護水泵、鼓風機等機電設備; (5)及時清理污水處理過程產生的污泥; (6)每天檢查相關井蓋以及各種蓋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十七條 在運營期間,因管理不善,造成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機電設備包括(電動機、水泵、風機等)被盜或者受到破壞的,由運行管理單位負責補齊或更換。 第十八條 加大宣傳教育,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利用電視臺、廣播、明白紙等對村民進行宣傳教育,引導樹立愛護村莊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的良好習慣,禁止毀壞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亂潑亂倒生活污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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