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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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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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和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度。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應當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境保護、林業、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保持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鄉鎮(街道)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水土流失防治任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參與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水土保持規劃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批準并公告。 對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河流源頭區、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對水土流失嚴重的荒山荒坡、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以及開采礦產資源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區域等,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以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批準后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 編制基礎設施建設、園區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開發、旅游景區建設等方面的規劃,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編寫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措施。規劃報請審批前應當征求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 第三章 水土流失預防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植樹造林、退耕還林等措施,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破堰種植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燒窯、修路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并根據水土保持要求,采取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燒窯、規劃外修建道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管委)劃定并公告。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加強對山體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明確山體保護的范圍,嚴格控制開挖山體。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生產建設經營活動確需開挖山體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礦產資源勘查和采礦許可、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等相關審批手續,嚴格規范生產建設經營活動,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等工作。 第十三條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和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第十四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控制規模、合理布局,并采取保護林下植被、蓄水保土等措施。 禁止開墾陡坡地的具體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管委)劃定并公告。 第十五條 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加強施工管理,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縮短地表裸露時間,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十六條 在本市境內開辦擾動地表、損壞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以及從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前款所稱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取土、挖砂(不含河道采砂)、采石;燒制磚、瓦、瓷、石灰;排放廢棄土、石、渣等。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h級以上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活動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之后、開工建設之前完成審批手續;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在開工前完成審批手續。 經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存在項目變更建設地點、擴大占地面積或者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等情形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對水土保持功能明顯降低、水土流失狀況嚴重惡化的區域,以及劃定為生態保護紅線的區域,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區域內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審批。 第二十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把經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水土保持措施納入主體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招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水土保持設施的內容、質量和進度要求,并在項目建設實施三十個工作日前,告知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和項目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未落實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或者投入使用,具體驗收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風電等線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前應當進行技術評估。 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創新水土流失治理機制,統籌整合土地整理、農田水利、農業開發、森林保護等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項資金,實行山、水、田、林、路統一規劃和綜合治理,有效減少水土流失。 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強化措施,嚴格落實目標責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度,明確水土流失治理期限,限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水土保持,加強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費用,由受益者承擔,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應當采取財政補貼、以獎代補、技術培訓、落實稅費優惠政策等方式,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保持規劃參與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承包、租賃或者拍賣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的,應當在依法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以及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在山丘區,各級人民政府(管委)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小流域為單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進行坡面和溝道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在城鎮、海水入侵地區、地下水漏斗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涵養水源、雨水集蓄利用、控制地下水開采等措施,防止海水入侵,保護水環境。 在采礦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避免礦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和沉陷;因采礦造成地面塌陷、植被破壞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治理,恢復水土保持功能。 第二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各級人民政府(管委)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等措施,配套建設濕地和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和生物肥等,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使用,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防止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三十條 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期限,逐步退耕,因地制宜種植公益林、經濟林,實施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綜合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三十一條 生產建設經營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對地表土應當采取覆蓋、隔離等保護措施,減少地表擾動范圍;永久占用土地的,對地表土應當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工程土石方挖填應當做到平衡,禁止亂挖濫棄。 在生產建設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截排水、沉沙、攔擋、苫蓋、灑水等臨時防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揚塵污染;對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運至規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土地整治和生物修復等措施。 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第五章 監測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h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應當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風電、公路、采礦等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關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情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 第三十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實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被監理單位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實施,發現問題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整改或者暫停施工;被監理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技術評估的技術服務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弄虛作假,偽造、虛報、瞞報數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不按照規定履行水土保持監測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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