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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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地下水超采區治理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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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大地下水超采區(以下簡稱超采區)治理力度,按照《黑龍江省水利廳關于加強地下水超采區治理工作的函》(黑水函〔2017〕121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范圍 (一)治理區域:西起農墾紅旗農場、東至成高子,北部以哈爾濱學院至哈爾濱理工大學東區至東北農業大學一線為界,南部邊界為三精制藥公司至孫家村。 (二)治理對象:超采區范圍內自備水源單位(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二、總體要求 (一)治理思路。以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總量,促進超采區地下水水位不斷回升為目的,以深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不斷提高用水效率和大力推進公共供水管網建設為主要手段, 針對我市超采區演化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制度體系,強化責任落實,確保超采區治理達到預期目標。 (二)治理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實施多部門聯合治理。 2.堅持統籌兼顧、總量控制,優化配置地下水資源。 3.堅持全面節約、效率控制,高效利用地下水資源。 4.堅持多措并舉、講求實效,加強地下水管理保護。 (三)治理目標。 1.到2020年超采區面積縮減至100平方公里以下,到2025年超采區基本消失。 2.確立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紅線。一般情況下,超采區地下水日開采量控制在2.2萬立方米以下;企業恢復正常生產,超采區地下水日取水量不得超過2.8萬立方米。 3.確立地下水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20年,超采區工業用水定額管理率達到100%,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具備條件的自備水源單位計劃用水管理率達到100%。 4.確立公共供水飲用水源建設目標。力爭列入《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的超采區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區域飲用水源工程建設完成率達到100%。 三、治理措施 (一)加強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紅線管理。 1.嚴格控制取水總量。每月對自備水源單位地下水井水表進行一次檢查,及時核定當月取水量。對月取水量增幅較大的自備水源單位給予重點監控,綜合分析取水量增加原因。對出現跑、冒、滴、漏等浪費用水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2.嚴格實施取水許可。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按照取水許可有效期限5至10年的規定,開展超采區取水許可延續審驗。對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地下水井,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 3.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對自備水源單位征收水資源費,征費到位率達到100%,做到應收盡收,全額上繳市財政。除水產養殖等特殊取水外,自備水源單位按表計量率達到100%。 4.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建立超采區及周邊相關地下水動態監測點臺賬,每年開展枯水期、豐水期地下水位動態變化監測,監測點完好使用率達到98%以上,到2020年遠程傳輸自動監測點達到50%以上;加大查處擅自取水行為力度,優化水資源管理行政執法環境;建立超采區已建地下水井登記臺賬。對照批準文件確定的井位、取水能力、取水用途,結合按月查表、水資源費繳納等情況,核定地下水井年度實際取水量。 5.嚴格實行地下水位控制制度。對超采區地下水位變化情況及時進行研判預測。到2020年超采區地下水位年均回升幅度達到0.3米以上。 (二)加強地下水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 1.嚴格節約用水管理。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組織公共機構完善節水管理制度,加強節水日常管理,推廣使用節水技術設備、節水器具和非常規水源,開展創建節水型單位活動。 2.嚴格計劃用水管理。按照市政府批準的《哈爾濱市年度供用水計劃》,依據《黑龍江省地方標準——用水定額》和實際用水需求,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計劃用水指標下達后,不得擅自變更。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的,依據《哈爾濱市節約用水條例》相關規定,累進征收水費或者水資源費;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強化取用水量較大企業(單位)的用水效率控制。 3.嚴格工業節水。執行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設備目錄,健全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開展工業用水定額管理。以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熱力和工藝系統節水等領域為重點,支持企業積極應用節水先進工藝技術和設備。 (三)加快推進公共供水飲用水源建設。 列入《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的超采區面積100.18平方公里,其中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區域面積34.35平方公里。 1.到2018年年底,力爭完成哈爾濱綜合保稅區地塊(面積16.01平方公里)飲用水源和加壓站工程建設,具備通水條件。 2.到2020年年底,力爭完成農墾地塊(面積10.75平方公里)和土儲中心地塊(面積7.59平方公里)飲用水源工程建設。 四、保障措施 (一)落實治理責任。在市政府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聯席會議組織領導下,由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和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超采區治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超采區治理綜合、協調工作。具體責任分工如下: 市水務局:負責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紅線管理,對具備條件的自備水源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會同市發改委編制《哈爾濱市年度供用水計劃》,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 市發改委:負責會同市水務局編制《哈爾濱市年度供用水計劃》。 市工信委:負責工業節水工作。 市建委: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列入城市總體規劃的超采區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區域飲用水源和加壓站工程建設。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產品、設備的行為進行監管。 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公共機構創建節水型單位工作。 (二)制定年度治理計劃。各責任部門要結合超采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年度治理方案或者計劃,于當年1月末前上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并于每年12月末前將當年治理工作完成情況上報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堅持依法行政。各責任部門要立足本部門職能,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履職盡責、管理到位。 (四)建立例會和情況通報制度。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辦公室要適時組織召開工作例會,聽取工作匯報,必要時可征得市政府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聯席會議總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召開責任部門全體會議,研究決策有關事項。各責任部門要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有關工作進度,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匯總后,及時向有關市級領導和責任部門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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