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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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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鄱陽湖采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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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陽湖采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從源頭上規避、預防、控制鄱陽湖采砂可能產生的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落實防范、化解和處置措施,以規范有序的采砂管理秩序,促進和諧平安湖區建設,保護一湖清水,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鄱陽湖采砂規劃中,涉及跨設區市矛盾糾紛隱患的可采區,在上報可采區規劃實施方案時,應同時上報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條 采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堅持權責統一、科學民主、查防并重、統籌兼顧的原則編制。權責統一即按照河道采砂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要求,由縣級采砂領導小組組織水利、公安、交通、漁政等相關部門負責編制;科學民主即應充分發揚民主,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全面分析論證,科學客觀評估,實事求是反映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社會穩定風險及其影響程度;查防并重即全面查找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又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強解釋引導,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統籌兼顧即把評估結果作為采區實施開采的決策依據,統籌考慮發展與穩定、整體與局部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關系,審慎作出決策。 第四條 采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采區開采合法性分析,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采砂規劃要求;合理性分析,是否涉及村民或漁民的利益訴求,擬定的補償或者救助方案是否合理公平及時;可行性分析,是否會引起相鄰采區攀比或第三方的反對,采區開采的收益是否可以彌補開采成本和各種利益補償支出;可控制分析,即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應急處置預案,宣傳解釋工作是否充分到位。 第五條 采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縣采砂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調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層次征求意見,全面、客觀、準確做出評估結論后,送縣綜治委做出風險等級評定,提出風險評估報告。 第六條 采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是縣級采砂領導小組做出采區是否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實施開采決定的重要依據,也是縣級水利部門依據領導小組決定申報采區實施方案的重要附件。省水利廳在審批采區實施方案前,應將采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送省綜治辦,由省綜治辦牽頭組織縣市綜治委、水利部門和省直相關部門和單位集體審議,提出是否實施的意見,再由省水利廳按相關規定做出采區實施方案是否審批決定。 第七條 采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由縣級采砂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執行,采區現場監管主體部門負責具體檢查落實。實施不力、走過場,以致引發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由綜治部門會同紀檢(監察)、組織、人社部門嚴肅查究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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