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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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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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辦法》,以推進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全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詳情如下 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持續推進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全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規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點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兩高”項目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涉及能源消費和直接消費煤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分別簡稱耗能項目和耗煤項目)。 本辦法所稱直接消費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漿、型煤、煤粉、煤泥等為燃料或原料,進行燃燒或生產加工等,其耗煤設備(設施、工具)主要包括鍋爐、窯爐、氣化爐、煉鐵高爐、有機熱載體爐、發生爐等。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指按照規定需經各級投資主管或行政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三條能源、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是指擬建項目新增能源和煤炭消費,需由其他途徑落實替代源減少能源和煤炭消費。替代源包括: (一)企業關停、轉產減少的能源和煤炭消費; (二)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節能技改減少的能源和煤炭消費; (三)以可再生能源、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替代煤炭消費的,替代量可作為煤炭消費替代源; (四)通過其他途徑減少的能源和煤炭消費。 第四條替代源要求: (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形成的能源和煤炭消費壓減量,并且已納入統計; (二)2021年1月1日后采取以上途徑形成的能源和煤炭消費壓減量; (三)擬建項目形成實際能源和煤炭消費時,同步落實到位; (四)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形成的能源和煤炭消費壓減量。 第五條擬建項目按照行業分類,確定替代標準,嚴格執行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制度。 能源和煤炭消費替代量計算公式為:Q=A×H×J 其中,Q指能源和煤炭消費替代量,A指擬建項目設計新增綜合能源消費量或新增煤炭消費量,H指行業系數,J指地區系數。 第六條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屬行業,確定不同行業減量替代系數。 (一)能源消費減量替代 1.所有《關于加強“兩高”項目管理的通知》中明確的“兩高”擬建項目均需落實能源消費減量替代。 2.行業系數:水泥、煉化、電解鋁、煤電項目行業系數H為1.5;鋼鐵、焦化、鐵合金、電石、石灰、甲醇、氮肥、醋酸、氯堿、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瀝青防水材料、背壓型熱電聯產項目行業系數H為1.2。 3.需落實能源消費減量替代的項目,替代源須來源于“兩高”行業項目。 (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 所有擬建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替代行業系數H均為1.2。使用蘭炭的項目,參照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 第七條按照最新年度單位能耗產出效益綜合評價區域評價結果,確定不同地區系數J。 其中,單位能耗產出效益綜合評價區域評價結果為A類和B類的地區,地區系數J為1;單位能耗產出效益綜合評價中區域評價結果為C類和D類的地區,地區系數J分別為1.05和1.1;區域評價結果以最新年度單位能耗產出效益綜合評價結果通報為準。 第八條根據節能減煤工作要求,本著區別對待、從嚴控制的原則,適時調整擬建項目能源和煤炭消費替代行業系數。 第二章減量替代方案 第九條擬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所屬行業和地區,編制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 第十條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所屬行業、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進度、總投資等; (三)項目建設方案、產品方案、工藝和設備情況,主要耗能、耗煤設備設施; (四)項目能源及煤炭消費情況,包括所使用的能源和煤炭種類、數量、各項參數指標; (五)能源、煤炭替代量測算方法及依據; (六)能源和煤炭減量替代源、替代量及落實措施,其中耗煤項目的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和能源消費減量替代要按兩章分別列出; (七)結論建議; (八)附件,包括替代源匯總表、替代源及替代數量納統證明、替代源真實性及不重復替代承諾等相關材料,其中耗煤項目的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和能源消費減量替代源匯總表要分別列出。 第十一條替代源形成的能源和煤炭消費壓減量,應根據不同的替代途徑科學測算。 (一)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業整體關停退出,形成的能源、煤炭消費壓減量,按照企業關停前3年納統數據平均值測算; (二)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業部分耗能、耗煤設備設施關停拆除,形成的能源、煤炭消費壓減量,根據企業能源統計數據,核定設備設施關停前3年實際消費量,按平均值測算; (三)企業進行節能技改,形成的能源、煤炭消費壓減量,按照技改前后消費差額測算; (四)企業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形成的煤炭消費壓減量,根據統計數據,核定其替代前3年實際煤炭消費量,按平均值測算; (五)擬建耗煤項目的新增煤炭消費量和煤炭替代量均按實物量計算。 第三章管理流程 第十二條能源、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實行屬地管理。 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及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其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由市級能耗“雙控”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負責。 市、縣(區)級投資主管或行政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其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由同級能耗“雙控”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內容: (一)方案是否規范、完整; (二)項目新增綜合能源消費量、煤炭消費量測算是否科學、準確; (三)替代源是否真實可行,替代量計算是否科學、準確; (四)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備和有效;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需落實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項目,應在辦理節能審查前取得相應權限主管部門出具的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意見。 由省級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政務服務網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節能審查相關材料時,一并提交相應權限主管部門出具的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若節能評審后造成能源、煤炭消費量增加的,節能審查機關應向項目所在地能耗“雙控”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發函,由市、縣(區)主管部門在收到函詢時,督促建設單位按本辦法要求落實能源和煤炭新增替代源,并修改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在回函時提供重新出具的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因項目建設內容調整等原因造成能源、煤炭消費量增加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形成實際能源和煤炭消費前,按本辦法要求落實能源和煤炭新增替代源,并編制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補充方案,報原替代方案審查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擬建項目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1年內項目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期限界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原替代方案審查機關申請延期。替代方案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替代方案延期的決定并出具相應文件。替代方案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級投資主管、行政審批部門應加強各類投資項目審核把關和監督管理,對未落實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的審批類項目,一律不予立項;對未落實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的核準、備案類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各級能耗“雙控”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管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項目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落實到位。擬建項目形成實際能源和煤炭消費后1個月內,項目單位須向原替代方案審查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原替代方案審查部門組織驗收并形成驗收報告。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以重復替代、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查的,由原替代方案審查部門撤銷審查意見,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納入失信記錄,依法依規嚴肅處置。 第二十一條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原則,認真開展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編制、評審、核查等工作。對于第三方機構在編制、評審、核查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審查主管部門對第三方機構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法依規從嚴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負責項目能源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審查、監管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環資〔2018〕67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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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2023-02-07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主席令 第47號) 2023-02-07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主席令 第四號)2023-02-07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 號) 2023-02-07
-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153號)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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